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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促进民营建筑业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清单(节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公司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保障中小公司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建筑业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民营建筑业公司实际,省住建厅等14部门联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优化市场环境

支持民营建筑业公司充分进入建筑市场

支持民营建筑业公司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铁路、公路、机场、水利、能源等项目建设。

支持民营建筑业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提升民营建筑业公司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参与度

民营建筑业公司及民营建筑业公司参与的联合体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40%。

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公司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公司采购。

二、激发公司创新活力

支持民营建筑业公司积极参与科技攻关

支持民营建筑业骨干公司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新升级为国家级且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

支持工程建设领域民营科技型公司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享受公司研发投入分档分类后补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加快民营建筑业公司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评奖评优等标准,加大对民营建筑业公司在项目建设中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融合应用的支持权重。

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规范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管理

不得强制民营建筑业公司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严禁欠款方擅自以虚高价值抵房、抵物偿还工程款。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约签订内容,工程竣工后对已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不再重复审核。

加快竣工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并足额拨付工程款,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支持在合同中列明建设单位未按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赔偿条款,并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优化公司融资环境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供应链上民营建筑业公司开展订单贷款、供应链票据等业务。

丰富放贷和续贷方式

对公司优质项目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查,通过新增贷款、项目保函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持续加大公司应急转贷支持力度

降低民营建筑业公司使用省公司应急转贷基金和备案机构自筹资金的费率,缓解公司短期流动性困难和到期贷款周转资金压力。

五、减轻生产经营负担

降低民营建筑业公司经营成本

加强保证金到期返还管理,逾期未返还的应支付违约金,拒不返还的依法处理并实施信用惩戒。

依法保护民营建筑业公司产权和公司家合法权益

发挥司法、行政部门护航民营公司作用,严肃查处侵害民营建筑业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快公司转型发展

支持民营建筑业公司与国有公司结对联合发展

引导国有公司和民营建筑业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提升&濒诲辩耻辞;投融建营&谤诲辩耻辞;能力。

支持国有公司与民营建筑业公司协同打造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供应链。

助力民营建筑业公司&濒诲辩耻辞;走出去&谤诲辩耻辞;发展

大型投资平台、建筑业公司、工贸公司等各类公司加大对民营建筑业公司参与海外、省外工程建设带动力度。